明確農藥的代謝途徑是農藥風險評估的基礎。早在1982年我國就要求提交植物代謝和代謝物的毒性資料。2007年《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要求提交土壤降解、水解、水中光解、水-沉積物系統降解的代謝途徑、母體和主要代謝物的降解速率,但未明確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標記,也未要求提交代謝物的毒理學、生態毒理學和土壤吸附資料。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在申請新農藥登記時基本按要求提交了土壤降解(代謝途徑、母體和主要代謝物的代謝速率)、水解(代謝途徑、母體的代謝速率)、水中光解(代謝途徑、母體的代謝速率)、水-沉積物降解(代謝途徑、母體的代謝速率)相關試驗報告,部分產品還提交了主要代謝物的土壤吸附和部分生態毒理試驗資料。由于條件限制,國內企業申請新農藥登記時雖進行了上述試驗,但絕大多數產品未使用同位素標記,代謝途徑不明確。
我國從60年代初起就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標記化合物進行農藥代謝研究,但在農藥登記管理中一直未要求采用放射性同位素示蹤技術開展農藥的環境代謝試驗。2016—2017年,我國發布實施了《農藥登記環境風險評估指南》系列行業標準,在《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中明確了土壤代謝和水-沉積物系統代謝試驗應以放射性同位素標記物開展試驗,并提供主要代謝物的部分環境歸趨和生態毒性資料,提出了農藥環境代謝試驗和農藥代謝物環境風險評估的管理要求。
本文綜述了歐盟和美國對農藥代謝物的資料要求和代謝物的環境風險評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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